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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26    |     阅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课堂纪律或不服从教师教学安排,干扰课堂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上课屡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者,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者。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校园秩序或损毁学校声誉者。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私藏管制刀具者。

(五)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酗酒、酒后滋事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八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窃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如有态度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离校一周以内,或一学期累计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离校超过一周不足两周者,或一学期累计旷课215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按照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者,按照《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有妨害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行为者,按照《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西安邮电大学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者,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侮辱、谩骂或恐吓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伪造、变造各种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内违反西安邮电大学道路、交通和机动车辆相关管理制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违反《西安邮电大学图书馆书刊借阅和赔偿制度》,造成损坏、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检查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处分的管理权限与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务会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研究同意,报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生效。

(三)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规、违纪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依据《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工作暂行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管理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  处分的管理: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解除: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涉及研究生处分的审批和解除程序中,其学院和学生处的职能,由研究生院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原《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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