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毕业生顺利完成学业,防止各种不良现象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使广大毕业生愉快地走上工作岗位,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院应加强毕业班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爱党、爱国、爱校的思想,教育毕业生站好最后一班岗,以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离校,在离校前为母校做一件有意义的事。
二、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应在思想上、生活上主动关心毕业生。在毕业生离校前,从方便毕业生的角度出发,主动、热情、周到地为毕业生服务,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毕业生应自觉提高自己的文明素养,为低年级同学作出表率,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按时作息,认真完成毕业设计及论文;不在宿舍内大声喧哗,不露宿操场、不酗酒滋事、不摔东西。
四、毕业生离校前要搞好宿舍卫生,保证宿舍内电话、床、桌、门窗及玻璃等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五、毕业生要自觉按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离校前的有关手续(如贷款、缴纳所欠学费、借书证、学生证、医疗证等)。
六、毕业生离校前要处理一些用过的学习用具,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交易应在学校指定的区域及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在离校前10天左右)进行,不得在非指定区域和时间交易,严禁在交通要道摆摊设点。
七、提倡毕业班同学在临别前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但应文明、健康、高尚、节俭,严禁铺张浪费。
八、毕业生离校后,学校要进行房产家具的正常维修工作。毕业生应在集中派遣之日起两日内离校。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离校者,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经同意后,由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住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天,延期期间必须服从学校管理。
九、毕业生离校阶段,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照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姑息迁就。
1、凡毕业生离校期间发生辱骂、威胁领导、教师以及学校管理人员、破坏宿舍、教室等学校公物及公用设施,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园及社会治安、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者,依据处分条例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2、凡毕业生在自荐过程中私自更改学业成绩或隐瞒真实情况,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于毕业生离校前的违纪处理,学校将通报接收单位,如接收单位拒收该毕业生,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自负。
十、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