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对象
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可以不满一年,但不能少于六个月;
3、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三、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1、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及班委会意见;
2、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3、所在院系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见。
4、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相关会议研究,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复审,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相关会议研究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复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由校务会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三、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四、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备注:《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在学工部主页“规章制度”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