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促进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机)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调动,不按指定位置就坐者;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相互交换文具、计算器者;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
第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
(一)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二)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及时反映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场用纸带出考场者;
(五)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私自保留并拿出使用者。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作弊。凡被认定为作弊的学生,应立即停止其参加本科目的考试,要求考生离场,该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第一次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包括手机)者;
(二)考场内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合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六)参与集体作弊者;
(七)请他人代考或冒名顶替他人考试者;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九)考试结束后,有下列情况者:
1.评卷中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2.由他人检举揭发有考试作弊行为经查属实者。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其参加本科目的考试,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
(一)故意扰乱考场及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者;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 集体作弊组织者;
(二) 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六条 发生但未列入本规定的违规行为可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第二至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 违规处理程序
(一)违规认定
以监考人员认定的为准。凡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作弊者,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
(二)处理程序
1.监考发现违规
监考填写“考场记录”中违纪作弊情况,要求违规者在考场记录上签字(一式两份),并将“考场记录”、物证在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考试值班人,同时填写考试违规情况表。此外,违规学生应写出书面材料(情况说明),在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
2.巡考发现违规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告知监考人员,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中签名(监考员签名一栏中注明:巡考XXX)。
3.阅卷发现违规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所在学院教务办,由教务办报教务处考试管理中心。
4.学生陈述、申辩
对违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听取违规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案。
(三)处理决定
学校按规定进行处分,同时由教务处通报全校并将处分通知书(见附件)送达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告学生本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务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学生申诉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期限、程序进行申诉。
第八条 对于国家级的考试,按国家的相关考试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通过之日起公布实施,原《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