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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13    |     阅读量: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等通过注册取得西安邮电正式学籍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各类学生。凡学生对学校做出取消其入学资格、劝其退学决定或学校对其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均可依本规定提出申诉。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诚实、严肃、认真的态度;学校应坚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申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为单数。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有关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学生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的,应当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正当原因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连续计算。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生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当附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本人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提出申诉日期。

    第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一般采用书面方式。申诉委员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询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诉委员会也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

 第九条  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范围是:

(一)申诉人认为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决定使用规定错误的。

(三)申诉人认为原决定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评议决定须经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有关评议过程、评议意见以及表决结果不得公开。涉及学生隐私的,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原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做出变更处分决定,原处理部门不予变更,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直接提交校务会审议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原处理部门提交校务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将决定书通过本人签收、布告栏公布、挂号邮寄等方式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对取得西安邮电大学学籍其他学生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经201976日校务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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