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更多、更好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德优秀,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类学生活动;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良好,在校期间三年综合测评总排名(以三年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值进行排名)在本专业前10%且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校级及以上评优奖励;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学院根据情况进行提名,经校学生工作评优领导小组评议可适当放宽成绩要求,原则上此类参评学生比例控制在当年优秀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1)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
(2)在校期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重大文体活动和科技竞赛奖励的;
(3)在学术科研方面有重要成果发表或有重要发明创造,有较大社会影响;
(4)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尊师礼孝等方面表现突出,在校内外引起较好反响;
(5)在校期间做出过其他对社会及学校重大贡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三、评选及奖励办法
1、由班主任、辅导员提名,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基础上,经学院研究,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2、优秀毕业生人数控制在毕业生总人数的3%以内。
3、优秀毕业生经学校批准张榜公布,审批表归入学生档案,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
4、学校将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给用人单位。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