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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发布日期:2026-08-30    点击数:

西安邮电大学大学生评优实施细则

为鼓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表彰为优化校风、学风作出成绩的班集体和优秀学生,结合我校多年来的评优工作经验,特制定西安邮电大学大学生评优实施细则。

一、评优种类及比例

1. 三好学生标兵(10名)

2.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10名)

3. 三好学生

4. 优秀学生干部

以上3、4项比例之和占学生总数10%

二、评优条件

(一)三好学生标兵

1.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良好,热心公益事务,在同学中有威信,无违纪行为;

2. 学习成绩优异,获一等以上奖学金有资格评选;

3.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良好,热心公益事务,工作踏实肯干、成效突出,在同学中有威信,无违纪行为;

2. 学习成绩优异,获二等以上奖学金有资格评选;

3.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三)三好学生条件

1. 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良好,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2. 学习成绩优秀,获二等以上奖学金有资格评选;

3.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四)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 积极要求进步,模范地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2. 及时按要求完成担任的各项工作,无失误,成绩突出;

3. 热心为同学服务,得到多数学生拥护,工作踏实肯干并有创新;

4. 学习成绩优良获三等以上奖学金有资格评选。

三、评选办法

1.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根据条件在全班范围选举产生,院党委(党总支)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

2. 评优要坚持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真正达到树立典型,优化班风、学风、校风的目的。

四、评优表彰

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分别对先进个人颁发奖状、奖品。个人材料归档。

五、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实施。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西安邮电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更多、更好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德优秀,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类学生活动;

3. 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良好,在校期间三年综合测评总排名(以三年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值进行排名)在本专业前10%且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校级及以上评优奖励;

4.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学院根据情况进行提名,经校学生工作评优领导小组评议可适当放宽成绩要求,原则上此类参评学生比例控制在当年优秀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1)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

(2)在校期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重大文体活动和科技竞赛奖励的;

(3)在学术科研方面有重要成果发表或有重要发明创造,有较大社会影响;

(4)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尊师礼孝等方面表现突出,在校内外引起较好反响;

(5)在校期间做出过其他对社会及学校重大贡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三、评选及奖励办法

1. 由班主任、辅导员提名,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基础上,经学院研究,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2. 优秀毕业生人数控制在毕业生总人数的3%以内;

3. 优秀毕业生经学校批准张榜公布,审批表归入学生档案,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

4. 学校将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给用人单位。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经2026年10月13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

2026年10月15日



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生教育管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西安邮电大学章程》《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预科学生。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互联网账号等,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信息支持、支付结算、引流推广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涉及黄、赌、毒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领导或胁迫、诱骗他人参加相关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从事、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胁迫或者被诱骗参加,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传播邪教、封建迷信内容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课堂纪律或不服从教师教学安排,干扰课堂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上课屡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者,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 扰乱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者;

(二)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校园秩序或损害学校声誉者;

(三)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

(四)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私藏管制刀具者;

(五)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 酗酒、酒后滋事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十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窃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四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如有态度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离校一周以内,或一学期累计旷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离校超过一周不足两周者,或一学期累计旷课21至5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者,按照《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妨害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行为者,按照《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利用信息网络从事本规定第八条禁止行为的,依照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构成学术不端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需要撤销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或者撤销学位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者,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侮辱、谩骂或恐吓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伪造、变造各种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 在校内违反学校道路、交通和机动车辆相关管理制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 违反《西安邮电大学图书馆书刊借阅和赔偿制度》,造成损坏、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上违纪行为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确无类似条款可比照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或者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三) 对检举人、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四) 在校期间曾因同一类违纪行为受到处分,或者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五) 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 拒不承认错误、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七) 其他应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识和检查深刻的;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 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五)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其行为确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按结业处理。结业满一年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职权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调查材料应当包括违纪事实、证据、本人陈述和检查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管理权限与程序:

(一)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研究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生效;

(三)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同一违纪行为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涉及考试纪律、学术不端等事项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依法依规调查、认定,并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九条 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送达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应当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应当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申 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规、违纪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依据《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工作暂行规定(修订)》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管理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 享受校内各类资助的,自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终止资助,处分解除后,可重新申请。

(二) 取消各种评优、推荐及荣誉称号、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受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截至处分生效之日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相关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 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学籍,终止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处分期限届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考察并提出意见,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期内表现突出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但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处分期限的一半。

学生在处分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不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7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原《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