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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助贷补相关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6-08-30    点击数: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摘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生教育改革,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2024〕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管理遵循“以生为本、公平公正、择优评选、精准监管”原则,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为导向。

第三条 学生申请奖助学金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具有学校正式学籍,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籍注册;

(五)符合对应奖助项目规定的学业成绩、家庭经济状况等专项条件。

第四条 奖助学金评审应履行本人申请、学院审议并公示、学校审定并公示、提交备案等程序。社会奖学金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协议规定进行评定,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学校每年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

第二章  奖助学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资助范围为每年陕西省教育厅下达预算文件中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分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42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2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全日制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

第九条 等级奖学金。奖励综合表现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0%,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助学奖学金。奖励获得等级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元。

第十一条 边疆少数民族本科生专项奖学金。奖励新疆、西藏、青海等边疆地区优秀少数民族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日制在校边疆少数民族本科生总数的30%,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元。

第十二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按中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将根据中省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奖助学金政策文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政策调整以学生工作处官方通知为准,调整内容具有同等效力。各学院可结合本院学科、专业实际,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2.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3.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4.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细则

5.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1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含),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陕西省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在校本科生总人数占比分配至各学院。另外按排序推荐10%-20%的备选名额,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排序。

第六条 每年秋季学期,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1-1)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学校下达名额开展评审及排序工作,推荐本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含备选学生),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提交的建议人选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附件2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含),且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

(八)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陕西省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综合学院本科生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等指标,统筹分配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 2-1)。

第七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学校下达名额推荐本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提交的建议人选材料进行复审后,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附件 3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学生工作处根据陕西省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金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综合学院在校本科生总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等指标,统筹学院国家助学金分配金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1)。

第七条 学院根据下达国家助学金金额,组织各班级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在学生辅导员的指导下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者认真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并提交学院审核。

第八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对班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讨论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提交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提交陕西省教育厅。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应足额按月发放(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学校和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附件4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本科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表现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勤奋,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

(七)申请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类别

(一)校长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从获得等级奖学金一等奖的学生中遴选产生,外语达国家CET-4级。

2、获省级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或在省部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优先。

3、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人数按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

4、每年秋季学期,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校长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科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见附 4-1)。

5、同一学年内,申请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级奖学金。

(二)等级奖学金

1、等级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以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按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名顺序,依次确定获奖资格,具体比例标准如下:

一等奖学金: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含3%);

二等奖学金: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12%(不含3%,含12%);

三等奖学金: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2%—30%(不含12%,含30%)。

2、同一学年内,申请等级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助学奖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助学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适用于获得等级奖学金并属于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库的学生。

2、受资助期间学生不存在与学业无关的挥霍浪费和奢侈消费行为。

(四)边疆少数民族本科生专项奖学金

1、为鼓励新疆、西藏、青海等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向学,助力学生全面发展、综合素养提升,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特设立边疆少数民族本科生专项奖学金。

2、边疆少数民族学生专项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与民族政策,牢固树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定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及社会稳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潜心钻研,学业成绩良好,上一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

3、边疆少数民族学生专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评选人数按学校在籍在册边疆少数民族本科生总数的前30%评选,评选以学生在同专业的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比重排序产生,如果排名比重相同,则以英语成绩高低区分,计算公式如下:

按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获奖资格,具体比例标准如下:

一等奖学金:成绩排名位于前3%(含3%);

二等奖学金:成绩排名位前3%—12%(不含3%,含12%);

三等奖学金:成绩排名前12%—30%(不含12%,含30%)。

第四条 评审程序

(一)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学生工作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统筹学院奖学金分配名额。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本科生奖学金(不含边疆少数民族本科生专项奖学金)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学校下达名额推荐本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提交的建议人选名单和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四)边疆少数民族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程序为学院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评选标准,推荐本学院获奖学生建议人选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合格后,对全校符合评选条件学生进行排序,取前30%推荐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附件5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社会奖学金(以下简称“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综合素质突出的全日制本科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

第二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以本办法为基本依据,结合具体社会奖学金的设立宗旨、评审细则及设奖方相关意愿共同开展,确保评选过程规范有序、结果公平公正。

第三条 各类社会奖学金评审坚持“全面衡量、择优评选、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注重考察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能力及综合素质表现。

第四条 同一年度内各类社会奖学金不能兼得。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各项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可根据设奖方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申请符合条件的社会奖学金(设奖方明确禁止的除外)。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五条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就读满一学年(含)的均可依据本办法及具体奖项要求,申请相应的社会奖学金(新生第一学年不参与评选,特殊设奖项目除外)。

第六条 申请社会奖学金的本科生,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崇尚科学,学业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与学术科研、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竞赛等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在某一领域表现突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社会奖学金管理工作。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社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院获奖名单和学院评审细则,协调解决奖学金评审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协助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社会奖学金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评选一次,每年秋季学期完成全部评审及公示工作。特殊奖项可根据设奖方要求,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调整评选时间。

第九条 学校(学院)根据社会奖学金设奖方确定的奖励名额、评选范围等因素,确定获奖名额分配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社会奖学金应履行本人申请、学院审议并公示、学校审定并公示、提交备案等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申请社会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 学院审议并公示。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获奖名额分配方案推荐本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定公示与备案。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提交的建议人选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将获奖名单反馈给各设奖方,并按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第四章 表彰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并将获奖信息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在社会奖学金申请、评选过程中,若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本次及其后续社会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被处以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通知设奖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本科生社会奖学金评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摘编)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促进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2024〕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的原则,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改善研究生学习、生活和科研条件,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按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四) 符合相应奖助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评审程序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应履行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审议并公示、学校审定、上报备案等程序。社会奖助学金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协议规定进行评定。

三、研究生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诚实守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学校依据《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评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以省教育厅当年实际下达计划为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依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确定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比例及标准如下:

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1万元/生,占比100%;其他学制年限内一等学业奖学金占比20%,1.8万元/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占比60%,1.2万元/生。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占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10%,1万元/生;二等奖学金占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20%,0.5万元/生;三等奖学金占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40%,0.2万元/生。

各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一年级主要依据研究生实际培养潜力;二年级主要依据研究生上一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日常表现、社会服务等进行评定;三年级主要依据研究生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日常表现、社会服务等进行评定。各培养单位应结合自身学科特点,依据以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建立不同的评定考核体系,并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毕业生。

对在读期间各项工作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干部,授予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每年评选20-30人。

对在读期间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本学科排名前50%,各方面表现优秀的,以及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授予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荣誉称号,学校按照每年毕业生人数的3%予以表彰。

第八条 其他社会捐助的专项奖学金。根据社会捐助单位要求具体制定评定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科研成果和竞赛成果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各项研究生奖学金,已经获奖的研究生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一) 受到党、团或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间;

(二)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和延长学制期间;

(三) 在提交的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存在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并被认定者;

(四) 上一学年有学位课程不及格;

(五)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 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七) 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注册学籍、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表现特别优秀或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者,经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后可申请。

四、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设立博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在规定学制期限内按照每生每年12000元核发,与国家助学金同步发放。

第十四条 设立研究生助管、助教、助研岗位,提供“三助”津贴。每年学校按照每生200元预算专项经费,作为研究生“三助”津贴,纳入学生资助经费专用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发放。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至2031年8月31日施行。

附件:

1.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3.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4.西安邮电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5.西安邮电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6.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规定

7.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规定

8.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1

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未超出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

(四)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高于75分),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

1.在西安邮电大学高水平论文认定目录A类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要求以西安邮电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

2.以西安邮电大学为获奖单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3.以西安邮电大学为第一发明单位,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2)。

4.代表西安邮电大学在挑战杯、“互联网+”竞赛中获得省级一档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位),或在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获得省级一档及以上奖励3项。

5.以西安邮电大学为第一单位,参与国家级项目排名前3,或省部级项目排名前2,并具有可支配经费2万元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四)有课程不及格;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注册学籍、缴纳学费而又无正当事由;

(六)存在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并被认定者;

(七)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八)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七条  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者,经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后也可申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总名额的90%到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其余10%由学校进行统筹安排,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学校特色优势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对合格研究生数量不足下达指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将收回剩余名额并在全校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陕西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奖学金名额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以弃权论。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学校下达指标的120%推荐本学院获奖研究生排序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三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学院上报的研究生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研究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附件2

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

第四条  按月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制末学年12个月的总金额分10个月发放)。国家助学金标准财政拨款不足部分由学校自筹资金发放。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对于学制为非整数年的研究生,毕业学年的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学制规定的在校时间核算。

第六条  对于研究生助学金工作中出现的几类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其学籍异动开始的下月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后,自恢复学籍的下月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期总计不超过其学制期;

(三)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助学金;

(四)研究生中途退学者,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附件3

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的情况下更好地鼓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及综合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以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相应指标,在本年级内实行动态管理。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指标分别核定。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为1万元/生,占比100%;其他学制年限内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占比20%,1.8万元/生,二等奖学业奖学金占比60%,1.2万元/生。

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奖励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指标比例 10% 20% 40%
奖励标准 1.0万元/生·年 0.5万元/生·年 0.2万元/生·年

第三章  评定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一年级主要依据实际培养潜力和上一年度完成的科研成果及社会服务等进行评定;二年级主要依据研究生上一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日常表现、社会服务等进行评定;三年级主要依据研究生上一年度科研成果、日常表现、社会服务等进行评定。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相应条件对应的获奖等级评定奖学金。

第九条  一年级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全额收回: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等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5.学校认定的其他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情形。

第十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实践活动”考核项目加权确定获奖等级。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其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须在75分以上。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须结合本单位学科和学生特点,充分考虑各培养类别、各学习阶段的不同要求制订评定细则,可以适当调整“学术成果”和“实践活动”的项目权重。评定细则须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各类考核项目权重(Wi)如下:

考核项目

思想品德W1 学习成绩W2 学术成果W3 实践活动W4
学术型学位S 10 40 20-40 10-30
专业学位S 10 40 10-30 20-40

(W3+W4=50)

第十二条  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成果须为上年 9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日期间取得,由各学院按规定予以审定,且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取的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西安邮电大学。

第十三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全额收回:

1.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2.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

3.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每年9月向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下达二、三年级指标。学校不单独下达一年级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指标,“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和“实践活动”考核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术成果”参照同期二年级学生的标准,由学院按照程序提出评选等次,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的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根据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依据本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初评结果须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结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学院。



附件4

西安邮电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为激励研究生干部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开拓创新,在工作中锻炼才干,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籍在读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中,担任学校研究生会主要干部,研究生党、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研究生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研究生班班长等职务者。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仰;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身心健康。

(二)热心研究生工作,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奉献精神、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研究生活动,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社团活动、就业、学术交流等方面有突出业绩,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三)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专业成果。

(四)在校期间未受行政或党团纪律处分。

(五)研究生干部任职不低于6个月(不同职务可合并计算)。

三、评选时间和比例

评选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5月进行,每年评选20-30人。

四、评选原则和程序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毋滥。评选程序为:

(一)研究生本人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指导教师签署综合评价意见。

(三)学院组织初审后,将推荐人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四)校研究生会和校级研究生社团组织中的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初评,初评结果连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奖励办法

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证书,相关材料记入个人档案并择优推荐参加上级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

六、其他

(一)评选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5

西安邮电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为了鼓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在评定各类研究生奖学金、优秀学位论文、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基础上,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现制定如下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凡我校在读期间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本学科排名前50%,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均可参评,学校按照当年毕业研究生人数的3%予以表彰,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按学校下达的推荐指标等额上报。

热心社会服务工作、品学兼优且做出突出成绩的毕业研究生,可由校研究生会提名,直接参加所在培养学院的评审,名额不占用所在培养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指标。

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直接参加所在培养学院的评审,名额不占用所在培养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指标。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环节,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5.原则上应获得过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或者荣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

三、申请及评选办法

1.学生本人申请:

由学生本人填写西安邮电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申报表。

2.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评审、公示和审批: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按照评审比例组织评选,评审过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经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初步确定本学院优秀毕业生的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

各学院将经过公示确认的候选人初选名单(姓名、学号)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3.学校公示和审批: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相关推荐名单,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

4.获奖同学填写表格:

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同学,需下载并填写纸质版《西安邮电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申请理由不少于500字。

5.对获奖学生进行发文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工作要求

已经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的称号:

(1)在离校前有违纪、学术不端或品行不端者;

(2)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3)在学校规定的最后离校日前仍未签约,无明确去向者。



附件6

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规定

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是研究生培养中的必备环节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助教工作,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助教岗位聘用对象

研究生助教工作聘用对象为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业优良、学有余力且愿意兼任助教工作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二、三年级的研究生。每个研究生担任助教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门课程的助教任务。

二、助教岗位的设置和职责

1、助教岗位的设置原则上要符合以下条件:本教研室教师教学任务基本饱和;授课班级的学生数为专业课2个及以上自然班,基础课3个及以上自然班;学院实验课程可根据实际工作量申请设岗;优先在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上设岗。助教岗位由各学院根据本科教学工作需要提出设岗申请,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教务处批准后设置,研究生根据岗位职责和个人情况自愿申请,导师批准,主讲教师面试同意,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

2、助教岗位主要职责:随堂听课,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完成个别辅导、答疑、作业批改,以及准备课堂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教学用具等教学辅助工作;经主讲教师和教研室同意,可以承担辅导课、习题课和讨论课等教学任务。

三、助教岗位考核及津贴标准

研究生的助教工作由主讲教师为主、设岗学院、教务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配合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助教岗位津贴,并可按实际工作量作为教学实践记入其培养环节。对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主讲教师可随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助教岗位的建议,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并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有应聘上岗的资格,其参加教学实践过程不能作为教学 实践的培养环节,不予发放岗位津贴。

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根据实际参与助教学时,由主讲教师认定;如一门课程有多个助教,助教总学时不超过该门课程计划学时,每学时按20元计酬,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教师考核结果按学期发放。



附件7

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培养研究生独立的工作能力、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发挥研究生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改善研究生的生活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助管岗位聘用对象

研究生助管工作坚持既有利于对研究生工作能力的培养,又能保质保量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在不影响研究生学业的情况下进行,一般以二、三年级的在校研究生为主,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优先安排助管工作。

二、助管岗位的设置

研究生助管工作重点是配合学校或各学院完成有关研究生招生、研究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学校管理岗位实际需要,可以协助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其他管理工作。由研究生个人自愿申请,导师推荐,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备案。

三、助管岗位考核

研究生助管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根据进行工作考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工作量和考核结果,按月核算、按期发放岗位津贴。



附件8

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在校研究生。

第二条  社会奖学金评选依据本办法相应条款和具体社会奖学金评审细则或设奖方意愿共同进行。

第三条  各类奖学金评审坚持全面衡量,统筹兼顾,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年度各类社会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五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均可申请各类研究生社会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良好。

(二)学习勤奋刻苦,崇尚科学,成绩优良。

(三)科研态度严谨,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或在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七条  受过各类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章  评选与奖惩

第八条  社会奖学金原则上根据当年的奖项设置情况集中进行评选,一般在每年10-11月份进行评定,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评定。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申请表》并附课程学习成绩表、思想政治表现情况、获奖证书、论文原件和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审核,并根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下达的名额确定初选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排序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评审。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获奖研究生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学校会同设奖单位或个人,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年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并被处以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通知设奖方。



西安邮电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摘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资助育人、实践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24〕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统筹组织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合规劳动获取报酬,以提升学习与生活保障水平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全领域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业的前提下开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与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及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非常设岗位。

第六条  岗位设置遵循育人优先、按需设岗、统筹调配、不影响学业等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优先开发校内用工资源,重点设置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类临时岗位;

(二)固定岗位优先保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一线需求,设置学生辅导员岗位。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按照定量与提质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岗位管理和考核办法;

(三)限定用工时长。临时岗位学生每周工时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固定岗位工时按相关岗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酬金标准与经费管理

第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实行按小时计酬,酬金标准原则上参照西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实行按月计酬,原则上不低于西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经费纳入学校年度学生资助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按月核算、按期发放。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恪守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申请离职须提前两周提交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办理离岗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视情况扣发或追回当月酬金。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工作处有权终止学生勤工助学资格:

(一)无故缺岗、履职不力,经提醒仍不改正;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岗等失信行为;

(三)因学业困难、学籍异动等原因不宜继续参与的;

(四)本人自愿申请退出。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终止上岗;涉及违纪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校外勤工助学管理。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实行协议管理。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学生签订三方协议,签订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及争议解决方式。未办理协议签订及聘用手续的学生,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西安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的酬金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安全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承担学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依据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施行。

西安邮电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摘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落实国家及陕西省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学校学生资助育人体系,规范学校学费减免管理工作,提升资助精准实效,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24〕3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助面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遭遇特殊突发情况且无力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依规减免学生本学年全部或部分学费,切实减轻学生就学经济负担,保障学生安心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培养学生除外。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含住宿费、教材费及其他代收费。

第二章 申请基本条件与减免条件

第四条 申请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学籍状态正常;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三)遵守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勤俭节约;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进取,积极参与校园文化活动。

第五条 减免标准实行分级定额管理:

(一)全额减免(100%)。适用于孤儿、重度残疾持证学生、优抚对象子女;学生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突发重疾致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全日制在校残疾军人学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特殊困难学生;

(二)半额减免(50%)。适用于父母一方亡故、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学生;父母残疾、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主要收入依靠政府救济的学生;来自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定额减免(30%)。适用于符合国家及陕西省学费减免相关政策,经学校认定确需帮扶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学校根据年度资助预算及在校生规模,统筹核定各学院减免总额度与名额。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申请人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详细说明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成因及申请理由,同步提交残疾证、烈士证、低保证、医疗诊断证明、受灾证明、家庭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学院初审公示。辅导员逐一核查学生申报材料真实性,结合学生已享受奖助、勤工助学、社会帮扶等情况,明确已落实资助措施并签署审核意见。学院学生困难认定工作组综合研判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校日常消费情况、综合表现,拟定减免等级、额度及拟资助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严格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严禁公示敏感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核审定。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及认定准确性复核,复核通过的资助名单,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报送财务处办理学费减免。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受理申请或终止资格:

(一)处于纪律处分影响期内的;

(二)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

(三)发生与学业完成、能力提升无直接关系的高消费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

(五)存在不诚信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宜减免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已获得学费减免资格,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立即中止、撤销其减免资格,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已减免学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补缴剩余应缴学费的;

(二)新增违纪处分且处于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虚报、瞒报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

(四)发生与学业完成、能力提升无直接关系的高消费行为的。

第十条 坚持资助育人导向,常态化开展诚信、感恩及社会责任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与公益实践,树立自强自立、勤俭节约、感恩回馈的良好风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陕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