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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学生登记表


 发布时间:2014-08-28    |     阅读量:  


为了加强学生课外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社团

1、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2、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3、成立学生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成立全校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批准;成立院及院以下级别的学生社团,由所在院党委(总支)、分团委(团总支)审核。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5、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全校性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负责管理,院及院以下级别的学生社团由所在的学院的分团委(团总支)负责管理。

6、学校禁止成立同乡会之类的组织,禁止非法组织活动。

二、刊物

1、学生及学生组织创办刊物,必须经过批准。面向校内的刊物,校级学生组织创办的,由校团委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审批;院及院以下学生组织创办的刊物,由院党委(总支)、分团委(团总支)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会同党委宣传部审批。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必须由党委宣传部审核,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学生刊物必须明确办刊宗旨。须有相对固定的编辑人员、规定的发行范围、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担任审稿人。

3、学生刊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发行范围发行。

4、学生刊物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管理。校级学生组织创办的刊物,由校团委负责管理,院及院以下级别的学生组织创办的刊物由所在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负责管理。

5、学生及学生组织举办的各种展览的审批、管理办法,参照刊物的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6、未经政府及学校批准的刊物一律禁止在学校发行。

三、讲座

1、邀请校外人员到校举办讲座,必须经过批准。院级学生组织举办的讲座,由院党委(总支)负责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批准。

2、邀请校外人员到校进行其他的社会、政治、学术、文艺演出等活动(包括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的审批方法,参照讲座审批方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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