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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0    |     阅读量:  


西安邮电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从获得学校等级奖学金的学生中按照综合测评排名顺序依次产生。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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