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评为学校一等奖学金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原则上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后,按照1:1.2的比例上报学生处,学生处会同各学院复审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按1:1.2的比例名额报校务会审批。
第八条 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要树立典型,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要给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家长发送喜报,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