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以现金或通过储蓄账户、饭卡等方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4.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