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的力度,增强各级学生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发挥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的增强学生干部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服务同学”的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组织包括校学生会、学生自律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校级学生组织和各院团总支、学生会以及各学生班班委、团支部共三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干部是指在我校学习,具有正式学籍,在完成学习任务外,担任一定的学生管理职务,包括在学校、各院、学生班(团支部)三级学生组织中任职的各级学生干部及学生社团干部。
第四条 校级学生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相应的主管或负责指导的部门批准后进行机构设置并设置干部岗位。
第五条 各院分团委(总支)、学生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参照校级学生组织设置的机构和干部岗位,设置相应的机构和干部岗位。
第六条 各学生班、团支部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学生干部岗位。
第七条 本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
第八条 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素质好,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和感召力。
第九条 必须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没有因任何不文明或违纪行为受到学校或各院的处分。
第十条 热爱学生工作,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奉献精神和开拓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第十一条 学习勤奋,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良。
第十二条 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注重在实践中锻炼提高自身素质,并注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某些特殊工作岗位任职的应有相应的特长。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应注重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身心健康。注意在生活和工作中团结广大同学,接受同学的监督,严于律己,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校级和各院的学生干部每届任期一至二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校级学生干部原则上采取学生个人申请、学生组织与各院推荐相结合,通过公开竞聘上岗的方式,由负责指导该学生组织工作的部门考核产生。
第十八条 各院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与辅导员推荐相结合,通过竞聘等方式,由所在院审核产生,并报相应的校级学生组织备案。
第十九条 班、团支部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及班级或团支部民主选举与辅导员或班主任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并报所在各学院分团委(总支)、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条 校、院级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应当参加不少于一次的学生干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工作原则、工作素质和工作方法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每学期或每年应有针对性的组织进行一次校、院级学生干部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院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分团委(总支)、学生会干部以及班、团支部的学生干部进行干部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当在每次学生干部培训结束后结合培训内容进行考核或考试,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干部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教师宏观指导与学生组织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使学生干部真正能够在发挥特长和优势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同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工作必须深入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努力做到客观公平、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校级学生干部的考核在相应的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相应的各院。
第二十八条 各院分团委(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的考核在本学院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学生班、团支部的干部考核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进行,并将考核成绩报本院备案。
第三十条 只有本学年考核结果等次为良好及其以上的学生干部方可参加 “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等次为合格及其以上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排序时按照《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的相关条款加分。
第三十二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能继续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十三条 各学生组织的指导教师、辅导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学生干部例会,并且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学生干部应主动向指导教师、辅导员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由学校相关部门于任期届满时为考核合格的校级学生干部颁发聘书。
第三十五条 只有任期届满并由相应的学校相关部门、各院颁发了聘书的学生干部才能在其档案和毕业生登记表中填写任职情况。
第三十六条 负责指导各级学生组织工作的学校相关部门和各院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学生干部队伍进行抽查,并且根据考核结果或其他因素对不适合继续担任学生干部的同学劝其辞职或予以免职。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或辅导员应当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劝其辞职:
1、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2、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3、前一学期考试成绩有两门以上不及格的;
4、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不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的;
5、连续两次期末考评成绩为不合格的;
6、在生活、学习中有不文明行为,经劝诫没有改进的。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应予以免职:
1、因违法或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捕的;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
4、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因某种原因经指导教师劝其辞职而未辞职,情况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 被免职的学生干部在免职后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四十条各校级学生组织、各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由学校或各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如果有与本办法不符或矛盾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