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学院本专科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
处理办法(修订稿)
为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外,并扣除该门课程的总成绩20分:
1、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调动,不按指定位置就坐者;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相互交换文具、计算器者;
3、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4、交卷后不听监考教师劝阻,仍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者;
5、考试结束,不听监考教师劝阻,仍继续答卷者。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作弊。认定作弊的学生,应立即停止其考试,离开考场,试卷作废。该门课程按0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1、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及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带入考场,未交出者;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索要答案或相互对答案、交换座位者;
3、抄袭他人答案,有意让他人看试卷或交换试卷者;
4、闭卷考试中携带夹带、传递纸条、翻看、抄袭资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交卷时,看别人的答案后,涂改试卷者;
7、考试结束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8、参与集体作弊者;
9、经认定属实,答案雷同者;
10、考试结束,在考场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查实者;
11、经认定有其他形式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冒名顶替他人考试者;
2、经认定已构成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威胁,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3、集体作弊主要组织者;
4、第二次作弊者;
5、试读期间考试作弊者;
6、经认定其作弊情节十分严重者。
四、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考试,按当次考试要求执行。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