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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28    |     阅读量: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从获得学校等级奖学金的学生中按照综合测评排名顺序依次产生;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等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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