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校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任何处分;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回、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学年中有5门以上含5门不及格者;
3、在校园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者;
4、在校园内穿戴宗教服饰不听劝告者;
5、休学或其他不在学校学习的情形;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第二条 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进行,对于少数民族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条 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所有受资助的少数民族学生必须满足本办法第一条的基本条件。
1、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汉语基础薄弱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如获得学校等级奖学金,则给予200元补助,以资鼓励。
2、在各类助学金及减免学费评选中,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3、在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上,设置少数民族学生专门岗位;在上岗选拔上,优先推荐认定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