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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28    |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是培养大学生自主意识和劳动观念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扶助少数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搞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经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中心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全校范围内的勤工助学基地,提供固定岗位。

第四条 各院成立勤工助学指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以利于掌握本院学生情况,推动本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展开。

第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

l、划拨的勤工助学基金活动费;

2、从学杂费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

3、基金增值部分;

4、勤工助学活动所得收入。

第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开支范围:勤工助学基金是国家保证家庭困难学生各项勤工助学活动应得的劳务补贴的报酬。

第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办法:

1、学生勤工助学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学生勤工助学过程中所得的收入本着“合理使用,统筹安排”的原则,全部上缴财务处。

3、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发放给学生的劳务和补贴报酬,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领导审批签章。

4、勤工助学基金的发放。勤工助学学生于每月初持有用工单位老师签名和单位盖章的单据到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领取酬金。

第三章 对学生和用人单位的要求

第八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

1、学生必须以学习为主,对于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一般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2、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遵守用人单位的规定,不得非法进行经商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和校园管理;

3、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和其他问题的学生,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联系,将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4、学生需持勤工助学上岗证工作,否则不予付酬;

5、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安排一、二年级的同学。

第九条 对校内用人单位的要求

1、各用人单位应热情主动对待学生,既解决实际困难,又进行思想教育;

2、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作的单位,工作适于学生参加的,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3、晚自习与正常上课时间不得用学生勤工助学;

4、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学年开学向勤工助学中心提交用人计划,统一安排,不得擅自用工,对学生实行专人管理,严格考勤,保证学生的安全;

5、校内经营性单位用工和科研单位,报酬由用人单位支出。

第十条 对校外用人单位的要求

1、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出现人身事故用人单位将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用人单位和中心协定用工合同,不得随意用工。

第四章 勤工助学付酬原则及标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付酬标准根据工作性质来核定报酬。

第十二条 校内经营性单位和校外单位用工根据协议执行付酬标准一般要高于本单位所雇用的临时工工资。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日工作量不得超过两小时,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凡无勤工助学上岗证的或用工单位自行用工的学生中心不予承认劳动,不予付酬。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持有学校颁发的上岗证,采用竞聘的方式上岗。

第十五条 中心将会同各用工单位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小结,每学期进行个人总结。

第十六条 中心根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中心根据本办法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约违纪,概不接受管理者,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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