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获得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及学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各种困难补助。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名誉、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在哪一学期,一经查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达到健康标准,并经学校确认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在校各年级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到校财务部门办理交费手续,然后持收款收据及学生证到学院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手续。未履行相应手续或未办理报到注册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第十一条 留级、复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首先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然后在新入籍班级注册;已在原班级注册后确定留级的学生,在办理留级手续时,应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补齐所缴纳各项费用的差额。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规定缴费的学生应由本人在注册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包括理论、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正考和重考。正考通过,获取相应学分;正考未通过,参加重考,重考及格后获取相应学分。个人档案(学生成绩登记表)按通过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考核的评定:各类理论课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践课、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五级分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若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以“A+”、“A”、“A-”、…… “F”方式给出,则根据以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百分制
| 95-100
| 90-94
| 85-89
| 81-84
| 78-80
| 75-77
| 72-74
| 68-71
| 64-67
| 60-63
| 0-59
|
成绩
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应重考。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病或其他健康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体育部及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保健课,参加保健课的学生也要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如果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缺席的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旷考。凡无故旷考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第二十条 参加短期访学及带薪实习项目的学生,在外修读的课程,符合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内容和学时,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可以置换培养方案中对应的课程。
第三节 课程的免修、免听、重考
第二十一条 课程的免修
学生在校期间由于学籍异动等原因,其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在开学一个月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的免听
(一)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能掌握某门课程,在开学一个月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该门课程(一个学期最多免听两门)而进行自学,免听课的学生必须完成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和实验后,方可参加期末考试。考试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不及格,记作正常考试不及格。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各类实验课和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三)一年级新生所有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重考
学生正常考试未通过,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参加重考。
第四节 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可申请重修,重修只能申请一次,重考和重修不得同时申请。
第二十五条 重修办理及要求
(一)各学院于每学期初上报申请重修的学生名单,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资源状况,酌情安排。
(二)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的教学要求一致,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申请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完成课程的全部教学要求后方能参加考试并认可成绩。
(三)未经批准,学生擅自重修,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长,并有充分证据显示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对学习成绩优秀,名列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0%的学生,并符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者,可在第三学期前申请在全校范围内选择专业。连续两年成绩排名均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5%的学生,可在第五学期前申请在本专业大类中选择专业。
(六)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符合国家招收飞行员等其他规定除外。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留级、休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课程要求低于转入专业或在原专业未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应予补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教学院长(包括本院内转专业)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转专业。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并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批报教育厅学生处审批。审批后,此表一份留教育厅学生处,一份存转出学校,一份存转入学校,一份存转入方公安部门。
(三)学生跨省转学,须经学校同意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经审批后,转出和转入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及转入方公安部门各存一份。
(四)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为每年6月份集中办理,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应向省教育厅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要求转学的书面申请及家长意见。
(二)学生在校学习的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其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休学以一学年为单位,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籍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后应立即回家,不得擅自留在学校。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教务处寄交复学申请、休学证明,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学校确认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者,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持休学证明,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报考其他院校,需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休学降至低年级者,若培养方案发生变更,毕业资格审核时,分别按照降级前后不同培养方案审核。
第七节 留 级
第三十九条 学籍处理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重考结束后进行学籍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学生根据自身学业情况,本人申请者。
(二)历年所修必修课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
(三)毕业资格审核后有两门及以上不及格课程者。
(四)毕业资格审核后仅有一门不及格课程且自愿申请留级者。
第四十一条 留级以学年为单位,学生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留级手续,逾期一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留级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修读高一年级课程,学生需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修读。若留级一学年内,取得高一年级全学年课程总学分三分之二以上者,可跳入高一年级学习;否则仍跟留级所在年级继续学习(所获学分有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时仍有课程不及格者,留至下一年级继续学习。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学生在修读完不及格课程后,可申请离校。申请离校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学生工作部批准,并办理有关请假和管理协议手续,教务处备案,方可离校。离校期间,应遵纪守法,并随时与学校保持联系,按时返校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第四十五条 毕业留级学生,按原年级教学计划确定毕业资格,待完成原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后,随低年级学生临毕业前,返回学校办理有关毕业手续。逾期不按时返校办理有关毕业手续者,责任自负。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留级降至低年级者,若培养方案发生变更,毕业资格审核时,分别按照留级前后不同培养方案审核。
第八节 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历年所修必修课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一个月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休学超过两年者。
(四)留级超过两次者。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九)不论何种原因,按入校时间计算的在校学习年限(含各类学籍异动时间)超过六年者。
第四十八条 因病或学业成绩不及格而作退学处理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负责填写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请示主管校长后报校务会审批。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属于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其他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三)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逾期未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代办,引起的相关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学生退学后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与学校无关。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本人申请退学者除外),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程序和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本人接受退学处理决定。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先由学生做自我鉴定、小组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加注评语后,经院领导签署意见。毕业鉴定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数,并同时达到以下两条标准的学生,准予毕业: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科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总学分和选修课总学分。
(二)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参加思想教育的全部活动,完成军事训练及公益劳动等实践活动。
第五十四条 按学校规定毕业前仅有一门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不及格者,毕业时先发给结业证书。限定毕业一年内,针对不及格课程向学校书面申请参加重考,考试合格者,交回结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随下一届毕业生发证日期算起。逾期未申请或重考不合格者,仍作结业处理。学生因换发毕业证书而申请重考的时间由学校安排,往返路费、材料费、资料费、上机费、答辩费等相关费用由学生自己负担。
第五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通过建章立制,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渠道,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或团体可按《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有关规定详见《西安邮电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生使用学校网络资源,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奖励及奖励详见《西安邮电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西安邮电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西安邮电大学大学生评优实施细则》和《西安邮电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违规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具体处分办法,按《西安邮电大学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具体申诉办法,按《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四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按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